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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契約書人:

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(以下簡稱「甲方」)
遠東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乙方」)


合約 7.4.3 委辦服務費調整機制

於符合下列情況時,甲方應於次年依下列公式調整乙方之委辦服務費:

1.乙方達第 n 年電子收費利用率規範,第 n 年實際收費通行量大於預估收費通行量,差異≧20%時,調整公式如下:

2.乙方未達第 n 年電子收費利用率規範,第 n 年實際收費通行量大於預估收費通行量,差異≧20%時,調整公式如下:

3.乙方達第n年電子收費利用率規範,第n年實際收費通行量小於預估收費通行量時,調整幅度不得大於 10%,惟於計次電子收費階段第n年實際電子收費通行量大於或等於預估電子收費通行量時,不調整。


參數說明:

以附件六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財務計畫書」提出之數據為依據

為第 n 年委辦服務費費率
為第 n 年電子收費利用率

申請須知提供之數據為依據

為第 n 年預估收費通行量

其他參數定義

為第 n 年實際電子收費利用率
為第 n 年實際收費通行量
為第 n+1 年調整後委辦服務費費率

其他說明

第 n 年實際電子收費通行量即為第 n 年實際通行量乘上第 n 年實際電子收費利用率。
第 n 年預估電子收費通行量即為第 n 年預估收費通行量乘上第 n 年預估電子收費利用率。


資料來源

「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」契約(草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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